湖北日報訊 本報報道組
  7月19日13時10分,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人作完最後陳述後,法槌落下。審判長宣佈,劉漢等人上訴案庭審休庭,法庭將依法擇日宣判。此前的7月17日,在咸安區人民法院,劉維等人上訴案已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至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漢劉維上訴案庭審順利結束。
  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關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王永成被殺案、陳富偉等3人被殺案等個案罪行的上訴觀點、事實證據進行訴辯;其間,法庭還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適當等議題進行審理。
  法官剛柔相濟、張弛有道;檢察員義正辭嚴、理據詳實;上訴人、辯護人辯述充分,權利得到保障。持續6天的庭審,在依法、公正、文明、平和的氛圍中有序推進。
  【聚焦涉黑組織:四大特征之辯】
  上訴人劉漢等人稱自己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檢察員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對劉漢等人的上訴辯解進行了駁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漢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性準確——
  是“兩個獨立的犯罪組織”,還是劉漢領導下的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
  對於一審判決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定性,上訴人劉漢辯稱,他對部分骨幹成員根本不認識,部分骨幹成員之間也相互不認識,因此不能認定形成了穩定的犯罪組織,不能把分別依附於劉維、孫某某兩人的兩個相對獨立的群體認定為一個犯罪組織。
  “一審判決把我和劉維的親情關係、我和孫某某的工作上下級關係和黑社會性質組織關係混淆在一起,是不恰當的。”劉漢在庭上辯稱,“除了漢龍集團這個合法組織之外,我身邊沒有任何黑社會組織。”
  通過法庭調查,檢察員認為,上訴人的觀點實際上是錯誤地將黑社會性質組織選擇性特征與法定特征相混同,是對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誤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是否認識該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之間是否相互認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選擇性條件,而非法定條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是否認識集團的所有成員,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原標題:鎖定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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